現(xiàn)代主義前期,學界普遍認為懲罰的根據(jù)是一般威懾。與之相反,康德則被認為是徹底的報應主義的代表。對康德以及隨后的費希特和黑格爾而言,公正的懲罰尊重內(nèi)在于罪犯身上的人性,并且不為外在目的服務:只有罪犯該當,才能發(fā)動懲罰。在這種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爾通過嚴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這些哲學家事實上并不贊成一種報應主義的甚至是綜合主義的立場。相反,在他們的作品中,他所查證并逐漸呈現(xiàn)出來的觀點是:贊成威懾和再社會化。梅爾也考察了尼采認為的道德棲身于報應被拋棄之處的觀點。在該書*后一章中,鑒于當代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關注對危害人類罪的懲罰,他對報應主義立場發(fā)起了挑戰(zhàn),并為再社會化進行辯護。 “西方傳統(tǒng) 經(jīng)典與解釋”大型學術叢書子系——德意志古典法學叢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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