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訴訟文書跨越明清兩代,既有官府的訴訟卷宗,也有民間收存的訴訟文書,*是長時段、全方位地了解明清及近代中國訴訟制度與地方社會變遷的一個基石與重要參照。阿風編*的《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研究(精)》通過對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的深入、系統(tǒng)研究,盡可能地觀照了明清“訴訟社會”的歷史背景、訴訟程序、典型案例、法律觀念等方方面面,填補了相關研究的空白。 作者簡介: 阿風,1970年出生於遼寧省海城縣,1991年畢業(yè)於遼寧大學歷史系,同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從事徽州文書研究工作。2002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史學博士學位,2006年獲得日本京都大學法學(論文)博士學位,F(xiàn)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徽學、明清史與中國古文書學。代表作《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為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 目錄: 凡例 緒言 第一章徽州與徽州文書 第一節(jié)徽州的歷史 第二節(jié)徽州文書的發(fā)現(xiàn)與整理 第三節(jié)徽州訴訟文書研究回顧 第二章徽州訴訟文書的分類――以存在形態(tài)為中心 第一節(jié)訴訟案卷與官府發(fā)出的文書 第二節(jié)“執(zhí)照”與“抄招帖文” 第三節(jié)民間文書 小結 第三章徽州訴訟文書的分類――以訴訟過程為中心 第一節(jié)狀式 第二節(jié)信牌(票) 第三節(jié)審訟與問擬文書凡例 緒言 第一章徽州與徽州文書 第一節(jié)徽州的歷史 第二節(jié)徽州文書的發(fā)現(xiàn)與整理 第三節(jié)徽州訴訟文書研究回顧 第二章徽州訴訟文書的分類――以存在形態(tài)為中心 第一節(jié)訴訟案卷與官府發(fā)出的文書 第二節(jié)“執(zhí)照”與“抄招帖文” 第三節(jié)民間文書 小結 第三章徽州訴訟文書的分類――以訴訟過程為中心 第一節(jié)狀式 第二節(jié)信牌(票) 第三節(jié)審訟與問擬文書 第四節(jié)甘結、領狀與和息狀 小結 第四章明清時代徽州的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徽州府縣的公署與官屬 第二節(jié)訴訟的展開 第三節(jié)府 第四節(jié)兵備道 第五節(jié)明代的兩院與清代的督撫 第六節(jié)京訴(控) 小結 第五章明清時代徽州人的訴訟書證觀念 第一節(jié)書證的歷史 第二節(jié)書證的分類 小結 第六章徽州的訴訟費用研究――以訟費合同文約為中心 第一節(jié)健訟之風與訴訟費用 第二節(jié)明清時代的訟費合同文約 小結 第七章明代中期的山林訴訟――以成化年間《祁門縣告爭東山刷過文卷抄白》為中心 第一節(jié)史料分析 第二節(jié)訴訟的始末 第三節(jié)訴訟程序 小結 第八章明代中後期徽州的宗族墓地、祠廟訴訟 第一節(jié)明代徽州訴訟文書概觀 第二節(jié)徽州宗族墓地、祠廟訴訟的個案研究 第三節(jié)宗族墓地、祠廟紛爭的背景 小結 第九章明代後期徽州的宗族爭仆訴訟一以《不平嗚稿》為中心 第一節(jié)《不平鳴稿》的內容 第二節(jié)《不平鳴稿》的史料來源 第三節(jié)余、潘訟案的始末 第四節(jié)《不平嗚稿》所見明代後期的民事訴訟程序 第五節(jié)《不平嗚稿》所收詞狀的特點 小結 結束語 附錄一:明清徽州訴訟文書選編 明宣德八年祁門縣李阿謝供狀 明宣德十年四月祁門縣謝能靜供狀 明弘治六年四月祁門縣康邦杰等清白息訟合同文約(抄白) 明嘉靖二年池州府關於僧俗結黨等事訴訟文書 明萬歷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寧縣汪繼夔等為升科水利河稅事案卷(附帖文) 明崇禎元年二月休寧縣朱振坤等具結 明崇禎三年十月祁門縣生員王來聘等呈請執(zhí)照 明崇禎四年四月黃記秋、謝孟義立息訟清業(yè)合同 明崇禎十二年十二月徽州府理刑廳為禁止各保越界割草事告示 清康熙十二年祁門縣李夢鯉抄招帖文 清康熙三十五年祁門縣大洪司為叩賞金批緝逃事批文 清雍正十三年祁門縣胡開發(fā)、胡曰愷為黑夜毀搶事訴訟案卷 清乾隆五十二年祁門縣汪松云為冒濫頂帶等事告汪兆機兄弟訴訟案卷 清乾隆五十六年歙縣王羅氏控告鮑元標平毀方姓碑墳案卷 清嘉慶十八年祁門縣訊詳洪大由控鄭國卿等訛詐送縣私押并錄遞解後復來踞種緣由稿 清同治十一年績溪縣葉胡氏為國課全完、飛冤莫白等事稟狀 清光緒二十四年績溪縣程肇榮等呈控程灶發(fā)謀占閣基案訴訟案卷 附錄二:清朝的京控――以嘉慶朝為中心 第一節(jié)什麼是“京控” 第二節(jié)嘉慶朝的京控 第三節(jié)京控擴大化的原因 結 參考文獻 后記(一)《絲絹全書》 明刊本《絲絹全書》(藏中國國家圖書館)全四冊,包含“絲絹全書序”(每半葉7行土4字符)及正文八卷(分以金、石、絲、竹、匏、土、革、木八音為題,每半葉工O行22字符),保存完整。該書版心刻有書名、卷數(shù)及頁碼,萬曆七年序刊!督z絹全書》彙編了明朝隆慶、萬曆年間發(fā)生在徽州府的“絲絹紛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包括各種訴訟狀詞、公文、揭帖、告示等。該書最早由謝國楨提及,他認為:“余觀此編,無異明代徽州府衙門中的一批卷宗。”①夫馬進在對《絲絹全書》進行了專門研究後,認為這些文書應該不是利用府衙檔案,而主要是根據(jù)“議事局”(訴訟當事人為應對絲絹訴訟而成立的組織)或者與之類似的組織中的一批卷宗(檔案)編纂而成的,而這些案卷是由當事人或其組織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就已經開始廣泛搜求①。 明朝隆慶到萬曆初年,徽州府發(fā)生了“絲絹紛爭”。這一紛爭是徽州府府治所在的歙縣和其他五縣(休寧、婺源、祁門、黟、績溪)之間圍繞著“絲絹”賦稅應該如何分擔而產生的紛爭。自明初以來,歙縣每年交納8780匹的“人丁絲絹”(折銀6000餘兩),成為定制。但到隆慶四年(工570),原籍湖廣江夏的歙縣人帥嘉謨根據(jù)《大明會典》的記載,認為此項“人丁絲絹”不應由歙縣單獨承擔,於是在隆慶四年呈文給巡按御史,要求將絲絹負擔分由各縣承擔。此事幾經反復,到萬曆五年(1577),由戶部奏準皇帝,重新確定了絲絹分擔的原則,削減了歙縣的絲絹負擔及其他雜稅,從而加重了徽州府其他各縣的負擔,造就引起其他五縣民眾的強烈反對,同年六七月間,婺源、休寧等縣民眾“一時憤激,簇擁縣衙”,毆辱吏役,劫持縣丞,爆發(fā)了以生員為中心的“激變”。為平息“激變”,戶部取消了原來的決定,同時對於參與紛爭的人士進行了處罰。被視為“激變”主謀的程任卿曾被擬處斬刑(監(jiān)候處決)。程任卿在被判刑後大約一年左右的萬曆七年(1579)九月,為辯明冤枉,編輯了《絲絹全書》八卷,收錄了與絲絹分擔紛爭事件有關的上奏、文書和書簡,詳細記述了這一事件的過程。在該書卷首,程任卿以“萬曆七年季秋望日徽婺冤人程任卿含哀書於徽州府司獄司”的自署,寫了一篇訴說自己冤枉的序文。序文中寫道:……P48
|